天降砖头,砸伤保洁员 ,找不到抛物者,谁该担责?近日,重庆梁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伤害责任轇轕案,因没法查明具体侵权人,13家住户及相邻一家医院为此配合买单。
谢某系一名背街小巷保洁员,负责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年夜楼与梁平区一家医院大年夜楼间巷道等区域洁净卫生工作。
2017年7月的一世界战书,该巷道上空落下砖头,未造成人员伤亡。谢某不雅察上空后,筹办措置失落落的砖头。没想,走到失落落砖头周围时,被上空失落下的别的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
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因伤情严重,住院、转院多次,被诊断为颈6-胸3段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为医治伤情共用去医疗费47万余元,报销医保后自付23万余元,后续仍需医治。
本案产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测及会见查询造访,未发现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年夜楼外墙、雨棚、窗户有砖头坠落陈迹,清扫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为此,谢某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年夜楼的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20余人、和周围的一家医院、梁平区城市办理局诉至本地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人配合分管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划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一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以或许证实本身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利用人赐与赔偿。”
为此,法院在连络各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谢某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清扫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办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赔偿谢某2.7万余元,由医院赔偿谢某19万余元。